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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高民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605室。法定代表人王士民,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
2、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中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XX年9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被上诉人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简称西南信息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主张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侵权的行为为制作1999年版光盘《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又名《中文期刊数据库》
3、,简称《数据库》)及在网络上使用网络版《数据库》。由于制作1999年版光盘《数据库》的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而制作网络版《数据库》的行为发生在XX年11月之后,即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制作1999年版光盘《数据库》是否侵犯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网络版《数据库》是否侵犯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
4、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关于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单位,《实用放射学》杂志系其编辑、出版、发行的期刊,因此,实用放射学杂志社是该期刊的出版者,也是该期刊作品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民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也应是该期刊的权利人,并对该期刊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所称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主体不适格,无法证明其期刊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及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以样刊作为权利依据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5、据,不予采信。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实用放射学杂志社指控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方式,即网络版侵权及1999年版光盘侵权。根据实用放射学杂志社XX年12月所进行的公证,可以证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使用了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的期刊制作网络版《数据库》,故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主张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作品,侵犯其对期刊享有的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实用放射学杂志社指控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1999年版光盘《数据库》侵权的证据仅为1999年光盘版复印件,而根据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查
6、缴收据,该年度版的光盘己被查缴。实用放射学杂志社无证据证明该光盘版获得的时间、方式,亦无证据证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仍在制作并销售1999年版《数据库》光盘。由于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对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制作1999年版《数据库》光盘的行为提起过诉讼,故实用放射学杂志社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制作该光盘侵害其对《实用放射学》杂志享有的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主张己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三、关于维普公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是否可以免除民事侵权责
7、任的问题。维普公司辩称其己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以此证明己经履行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维普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实用放射学杂志社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托管实用放射学杂志社著作权事宜,因此,对维普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维普公司在明知实用放射学杂志社对其期刊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实用放射学杂志社许可使用其期刊己构成侵权,维普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当事人双方不申请鉴定,并自
8、愿就期刊使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实用放射学杂志社请求以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对期刊使用量、总字数作为索赔额的事实依据,予以准予。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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