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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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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的出具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的出具子项名称注:该主项无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其申请材料均是对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认定,无需对主项进一步拆分。理由: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为同一规划,如《广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就包含了水泥、预拌混
2、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内容,每次认定都是对同一规划的不同内容的认定;2.无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都属于新增产能,无需拆分。注:不是根据最后认定的结果对项目进行划分,而是依据申请材料的不同对项目进行拆分。5实施主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8联办机构无。—13—9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委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79,0771—5525801监督电话0771—559584512设定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
3、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
4、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关于加快做好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2号,自治区工信委2010年1月11日发布)第四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先向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当地布点规划和在控制总量以内的,经报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13实施对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共同管理。(注:目前全区没有明确县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暂属于区、市共同管理)15权限划分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
5、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2、《关于加快做好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2号,自治区工信委2010年1月11日发布)第四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先向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符合当地布点规划和在控制总量以内的,经报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16行使内容《关于加快做好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2号,自治区工信委2010年1月11日发布)第四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先向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当地布点规划和在控制总量以内的,经报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
7、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2.根据《关于加快做好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2号,自治区工信委2010年1月11日发布)第三条各地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各市预拌砂浆布点方案和控制总量的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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