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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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1:1000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综述摘要:根据工作需求,便于生产作业,把《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内对地形图测绘有关的主要条款摘录整理成册,供作业人员参考使用,以便在作业过程中,对地形图的综合、取舍及表示方法有统一的作业标准。在摘录整理时,对部分条款作了补充说明和符号表示的具体规定,如果在作业使用过程中发有不妥之处或有好的方法和建议,及时反馈于技术开发部,以便改进。本要求有与《规范》、《图式》及本测区技术设计书不一致之处,按《规范》、《图式》和设计书执行

2、。一、地形图要素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二、测量控制点各等级天文点、三角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3.1—3.4条款规定符号表示;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确定的等级控制点均按图式3.3条款符号表示(不含图根点),分别在点名前加级别代号

3、,A、B、C、E;水准点和经水准联测(或代水准联测)的各等级控制点高程注至0.001m;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程注至0.01m。三、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1、10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墙角如防震加固垛的房屋,以垛外角测绘。3、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主要房屋和附加房屋都应分割表示。城镇内的老居民区,房屋毗连、庭院套递,应根据房屋形式不同、屋脊高低不一、屋脊前后不齐等因素进行分割表示,所有分割线均用实线绘制。A、房屋性质注记一般1—2层注“砖

4、”、3—7层注“混”、8层以上注“砼”。B、房屋层次注记凡楼顶搭建的临时性房屋不记层数;楼顶层阁楼、小型楼梯间低于2.2米的不记层数;房屋地下室不算层数,在房屋性质后加注“D”字。C、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D、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²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E、走廊、悬空走廊及挑楼(多层房屋、上部是楼房、下面是走廊)。均依《图式》4.3.1.3表示。F、阳台落地的按房屋测绘,不落地的一般阳台宽度在图上大于1.5mm的依《图式》4.3.1.3表

5、示。不落地阳台距地面高度不足1米的按落地处理。G、栅房只表示固定的,临时性的不表示。H、房屋、河岸边、码头及大型桥梁等地的台阶用图式4.3.3条款表示。图上不足绘三级符号的一般不表示。I、室外楼梯宽度在图上小于1mm的不表示。螺旋式楼梯根据投影图形描绘。支柱不表示。旁边加注“梯”字。4、垣栅A、围墙高度在1米以上的应表示。栅栏,半墙半栏的以1/2认定,墙基高度大于1/2的用围墙表示,栏高度大于1/2的用栅栏表示。B、篱笆、活树篱笆、铁丝网只表示正规的、固定永久性的;临时性的易的不表示。C、10单位和大的居民院落大门应表示。有门墩的用图式4.3.7、4.3

6、.8符号表示;没有门墩的大门用4.3.6条款表示。D、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支柱(架)、墩不分建筑材料,图上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实测表示,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按其形状相似的符号表示。E、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城垛符号向里绘在外侧的轮廓线上。F、围墙宽度图上大于0.5mm时依比例尺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5mm时,用黑实线加黑块符号表示。黑块符号一般向里绘。墙上有电网者加注“电”字。四、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点或定位线

7、,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并调注其性质。1、汽车检修槽用图式5.1.3符号表示,并加注“车”字。修车台以实际形状绘出,加注“车台”二字。2、厂矿内的吊车表示方法分两种,一是龙门吊,二是天吊,龙门吊指地面上有轨道的桥式起重设备。天吊指架空轨道的桥式起重设备。轨道及端部柱架位置均实测,中间的柱架一般不表示,两轨道线的连线符号一般绘在轨道线中间,详见《图式》5.2.2。3、厂矿内地面上、车间之架空的及走廊式传送带均用图式5.2.3表示,有支柱的应实测表示,地面下的用虚线表示。4、水塔、烟囱基部轮廓在图上大于3.6mm的实测表示,图上小于3.6mm的用独立符合表示

8、。5、露天设备毗连成群的用地类界测绘其范围,在范围线内配置符号,有专名的加注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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