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高法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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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27日就这个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一般企业破产案件

2、的审理周期都需经2至3年时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均将面临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基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案件的需要,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破产案件究竟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还是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什么情况下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什么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前提下,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与原有破产法律规范相比,差异很大。原有破产法律规范散见于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

3、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我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且破产法律规范多数属于程序性规范,显得非常琐碎和繁杂。因此,我们在对比新旧破产法律规范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重大差异逐条明确的方式,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问:企业破产法不同于其他法律,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又有程序性法律规范,甚至很多规范既带有程序性规范的特征又同时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问你们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作出的考虑?    答:我们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从法制发展、社会需要及法律规范适用的基本规律等方面作出通盘考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破产法

4、的发展趋势是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一般性保护到更加侧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进步过程,因此企业破产法不论是从程序安排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比旧的破产法律规范更加科学、合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尚未审结案件时应当尽可能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第二、因破产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对尚未进行的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不存在对原已进行行为的否定,故在此并不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第三、因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个渐进的过程,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案件已经按照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进行了的程序,即已经完成的程序性行为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第四、对于破产法中个别实体性法律规范,主

5、要是企业破产法关于撤销权行使和无效行为认定部分,因涉及到对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有关民事行为效力的否定,从当事人权利预期角度考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对尚未审结案件中有关债务人行为的无效认定仍然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问:企业破产法相对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而言,很大的一个变化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职工对于债权表或者清单中记载的实体权益存在争议时,均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此问题,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对清单中记载的有关债务人所欠其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6、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存在异议的,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均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改变了旧的破产法律体制下,对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权益之争均吸收到破产案件审理中、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模式。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有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设置更加有利于权利人从程序上到实体上的充分保障,因此将该规定亦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件中,即尚未审结的案件中债务人的

7、职工对清单有异议,或者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如果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已经对异议债权作出裁决的,就不再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了。    除此之外,因破产程序中有关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撤销权,以及无效行为的认定等很多权利在行使中均可能存在有关利益主体实体权利的确认问题,如取回权中取回物的所有权之争、抵销权中主张抵销的互负债权债务是否真实之争、别除权行使中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定之争,以及主张行为无效和撤销的理由是否成立之

8、争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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