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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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  装修标准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  附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

3、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

4、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5、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

6、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

7、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

8、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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