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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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

2、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19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五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就

3、保险责任约定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全残护理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护理津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二)可约定责任特定医疗保险金1.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192.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4、用,本公司可以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3.健康体检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体检机构发生体检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费用。4.口腔保健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医院发生的口腔护理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口腔保健费用。5.健康管理服务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包括慢性病管理、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分析等项目。第六条特定医疗账户本公司在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分配比例为投保人建立个人特定医疗账户和公共特定医疗账户。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5、健康体检、口腔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公司对前述保险责任终止。经投保人同意,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用于支付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健康体检、口腔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公共特定医疗账户19余额为零时,本公司对前述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特定医疗账户仅用于支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19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根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给付比例及各项限额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7、在首次支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十条医疗账户管理投保人首次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及全残护理津贴保险费后按约定比例计入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等于计入账户的金额;投保人支付的不定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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