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319493
大小:4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05
《中山行政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主持或组织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劝导、协调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
2、人),依法、高效、快捷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市政府、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市属各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处理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9市属各部门、各镇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第五条行政调
3、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属各部门、各镇政府应当确保开展行政调解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治安案件、土地权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
4、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依法受理或处理的;(二)已超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期限的;(三)9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申请的;(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当事人拒绝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调解的,也可以通过该行政机关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民事纠纷由纠纷发生地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
5、行政机关组织受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争议纠纷,由最先收到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调解机关。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三)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9第十三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
6、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调解的,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调解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调解协议向市法制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7、,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该争议纠纷的其他途径。第十五条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一方当事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调解。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工作人员回避;9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
8、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