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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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初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非住宅类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应本《标准与准则》。第三条潮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五

2、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

3、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第八条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第九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下限值。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

4、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和地面停车泊位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第十一条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第十二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2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

5、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要求。非住宅类建筑设置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60-8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二)城市主干道与城

6、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40-6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三)城市次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35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四)30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3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五)地块内红线宽度12米以上道路,机动车开口须退交叉口12米。(六)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第十五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7、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第十七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第十八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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