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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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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调整第四章工业源污染防治第五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六章面源污染防治第七章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污染天气应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设社会文明、生态宜居的美好新海南,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争取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
2、三条【防治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突出重点、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五条【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
3、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第六条【政府问责制度】35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防治大气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4、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第八条【科学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建设一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排专项经费,对大气污染来
5、源及其变化趋势、跨区域大气污染输送、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开展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35【部门分工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编制持续改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重点行业管理需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第十二条【排污许可制度】本省
7、实行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对其排污行为负完全责任,自主记录、自证守法,构建闭合的证据链。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35第十三条【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省实行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的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责任落
8、实到企事业单位,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四条【排放口及排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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