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办法(四川省,湖南省,大连市,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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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办法(四川省,湖南省,大连市,哈尔滨市)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6日 四川省公安厅)  为了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或评定。  二、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的

2、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批准的《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技术鉴定,由省、市、(地、州)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也可由公安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60%至90%的损害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40%至1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安机关需暂时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开据暂扣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车辆、牌证。因检验或鉴定需暂扣的,应在检验或鉴定完毕时归还,暂扣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经上一级

3、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暂扣时间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暂扣的,暂扣至预付医疗费或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制发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时止。暂扣期满,应通知被扣者领取。  六、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可以对吊销驾驶证作出裁决。  七、军人、武装警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需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执行;需给予吊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省公安机关裁决,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7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

4、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八、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残者,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定标准,由省公安厅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作具体规定。  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平均生活费”、“国营行业平均收入”、“劳动力年均纯收入”从每年五月一日起到次年四月三十日止,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额执行;“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标准,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暂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

5、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鄂价费字〔2001〕2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8〕847号)和《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有关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业务,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暂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6、%;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7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待国家计委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作出统一规定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另行通知执行。  三、以上暂行收费标准自二00一

7、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办法  (2000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客观的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品损失的价格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哈尔滨市公安局和哈尔滨市物价局联合成立的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评估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的评估工作

8、。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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