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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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v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v您有退保的权利…………………………………………………………………………………7.1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v保

2、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v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

3、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8.2适用主合同条款9.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保单年度10.2周岁10.3有效身份证件10.4医院10.

4、5意外伤害10.6毒品10.7酒后驾驶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无有效行驶证10.10机动车10.11遗传性疾病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3现金价值10.14专科医生10.15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8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19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5、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期

6、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保单年度(见10.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

7、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见10.4)初次

8、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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