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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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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气象资料面向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和台站开展面向局外用户的气象资料服务。气象资料的涉外服务和提供,须执行《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气发〔2007〕382号)。第三条气象资料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一)北京市气象局内各单位收集并存档
2、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据分析资料等。(二)由上述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各类延伸气象资料。(三)通过远程网络与局外用户实现共享的历史和实时气象资料。第四条涉密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使用以及保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归口管理北京市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全市气象资料面向社会服务的统一协调、管理。第二章气象资料类别第六条公开气象资料下列气象资料属于公开气象资料:(一)参加全球和区域实时交换的地面、高空气象资料。
3、(二)参加全球实时交换的地面、高空气候月报资料。(三)参加全球交换的地面、高空历史气象记录月报资料。(四)参加全球交换的GCOS地面、高空气象资料。(五)参加全球交换的气象辐射资料。(六)参加全球和区域交换的大气本底气象资料。(七)向全球公开的数值预报产品。(八)参加全球交换的雷达站图像产品资料。(九)向全球公开的风云气象卫星和国外气象卫星数据和产品。第七条保密气象资料下列气象资料属于保密气象资料,保密气象资料又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一)下列气象资料属于绝密级气象资料1.为国家绝密活动提供的专项气象资料。2.为重大军事活动提供的专项气象资料。3.在涉及国
4、家安全区域内观测的气象资料。(二)下列气象资料属于机密级气象资料1.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重大活动提供的专项气象资料。2.高科技或者特殊科学试验研究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三)下列气象资料属于秘密级气象资料1.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统计整编的气象资料。2.为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专门统计整编的气象资料。3.其他对外公开有可能危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外交安全的气象资料。第八条其它气象资料除以上公开资料和保密资料以外的气象资料。第三章气象资料服务类型第九条公开类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交换的北京观象台(54511)的地面气象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定时(2次)观
5、测报告,以及该站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月、年累计值、气候多年统计平均值可适时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决策类北京市气象局及各区(县)气象局根据地方领导和有关防灾减灾综合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所提供的气象资料。第十一条科研类北京市气象局有关单位根据科研和技术开发需要,向合作方提供的气象资料。第四章气象资料服务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局外用户有气象资料需求时,受理需求申请的北京市气象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告知对方填写书面申请(附表1),并发正式函件。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一)直属单位可自行审批和提供的资料1.天气过程个例资料。2.单站(人工站)五年以下历史
6、气象资料和三站(人工站)以下、一年以内气象资料。3.天气分析和气候统计所形成的气象数据,即再加工格点资料和站点平均资料。(二)区县气象局可自行审批和提供的资料本辖区内五年以下历史气象资料。(三)北京市气象局统一审批的气象资料直属单位和区县气象局审批权限外的其它所有气象资料,均须报北京市气象局统一审批。第十四条审批程序(一)局外用户直接向北京市气象局提出气象资料使用申请,由应急与减灾处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或批转有关直属单位或区(县)气象局审批。(二)局外用户直接向有关直属单位或区(县)气象局提出气象资料使用申请,符合本级审批权限的,由本单位直接审批;涉及北京市
7、气象局审批权限的,有关直属单位或区(县)气象局应转报北京市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审批。第五章气象资料服务实施第十五条协议签署应急与减灾处、直属单位、区(县)气象局要与各自审批同意提供气象资料的局外用户签署气象资料使用协议(附表2),并存档备案。协议中应写明用户对气象资料的使用权限和应遵守的保密条款等。第十六条资料提供气象信息中心、区(县)气象局和其它各有关单位,须按照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向局外用户提供气象资料。第十七条登记备案气象信息中心、有关单位、区(县)气象局为局外用户提供所需资料时须填写气象资料服务登记表(附表3),并报应急与减灾处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局外用户
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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