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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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内容提要:货运险的特性决定了货运险的理赔不同于其他财产险,理赔工作专业难度相对较高,而货运险理赔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存在着“错赔”、“惜赔”、“滥赔”、“骗赔”等问题。在当前各级保险公司侧重保费收入、偏轻风险遏制的经营势态下,有必要重视加强对货运险的风险控制,完善保险合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核保核赔制度,培育公估机构,增强法制意识。一、货运险理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货运险理赔工作,对外部来说,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承诺,必须提供的经济补偿行为;对内部来说,是保险公司做好赔付、以尽可能少的赔款支出获取企业利润的经营行为

2、。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保险人理应重视理赔工作,理赔人员更应兢兢业业做好理赔工作。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的货运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错赔。“错赔”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不该赔偿给被保险人而错误地给予赔偿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1.易损易破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途耗或免赔率,保险业务人员在赔款理算时应扣除而未扣除;2.对货损把握不准,其货价计算是否应包含增值税、运杂费,被保险人未发生相应的增值税、运杂费损失而给予赔款;3.保险公司向未取得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支付赔款。如,温州某经营公司向保险

3、公司投保了全年货物运输预约保险,货价的确定方式是货价含增值税。XXXX年5月12日,温州某经营公司将ABS树脂473T(货价万元)、聚丙烯185T(货价万元),交由浙宁581号船从温州运往广东汕头。下午4时,浙宁581号船途经洞头县境鸽尾礁海面发生触礁,致使全船货物沉没。温州某经营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货物受损万元的索赔要求。此次受损失的ABS树脂万元和聚丙烯万元,合计万元,是温州某经营公司的转手卖出价;加17%的增值税额万元,总计为万元。从预约保险协议来看,货价的确定方式是货价含增值税,温州某经营公司从保险公司得到万元的增值税额赔偿似乎是天经

4、地义的。而保险公司如果支付这部分增值税赔款,笔者认为就属于“错赔”案件。因为温州某经营公司购进这批货物时产生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这批货物如果顺利运到广东汕头送达收货人仓库,收到货款,才能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而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发生灭失,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从表面看,此批货物受损,会导致其相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然而,实际是其原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投保企业的连续经营中得到抵扣。投保企业不会因这批货物的受损而导致增值税额的损失。(二)惜赔。“惜赔”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应负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大小等,作出不赔偿或不足额赔偿

5、的决定,以小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赔款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约定途耗或免赔率出险后保险人才认为易损易破物品应有合理的途耗或免赔率,便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2.保险业务人员对疑难责任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导致该赔而不赔;3.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不明确,发生损害事故后保险人拒绝承担本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某玻璃经销商店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运综合保险,20片汽车挡风玻璃的保险金额为启运地货价40000元加运杂费2⑻0元,系足额投保。保单上启运地为济南,目的地为杭州,未提及途耗。启运后的第二天,装载汽车挡风

6、玻璃的汽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运送的汽车挡风玻璃全部破碎。某玻璃经销商店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玻璃属于易损易破物品,本应有合理的途耗,通常是5°%的途耗率,在赔款理算时就将42(X)0元赔款扣除2000元。笔者认为:此案例是典型的惜赔案件。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既然保险单上未约定途耗率或免赔额(率),那么在赔偿计算时就不应该扣除途耗或实施免赔。(三)滥赔。“滥赔”即通常俗称的赔案有“水分”,是指理赔人员专业技能差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导致保险公司无意或故意赔偿给被保险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款。其表现形式有:1.在清点受

7、损货物时,增加损失货物的数量2.在查勘定损时抬高受损货物的损失程度;3.赔款理算时对该扣除的残值未扣除;4.保险双方对某些保险责任的理解产生分歧,保险人为了与被保险人继续合作,放弃理赔原则而承担本不该负责的赔偿责任(如人情赔款、关系赔款等);5.对货运险的险种、险别所包含的保险责任理解不透彻,导致多赔。“滥赔”案件在自赔案中并不多见,但在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中,未超过出险地公司代理赔权限而由出险地公司全权处理的代理赔案,出现“滥赔”的较多。如一批小五金货物向甲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综合险,汽车行至乙地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不同规格的小五金货物包装破

8、散及遭污水浸泡。投保人即向保险公司乙地的机构(即出险地公司)报案;出险地公司理赔人员对不同规格的受损货物不是耐心地清点、核实,而是粗略估计损失货物的数量及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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