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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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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绿
2、化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4、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绿化指标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5、、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
6、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
7、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 第二章 绿化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综合公园、社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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