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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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88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物质泄漏、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

2、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和医疗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

4、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

5、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物资储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6、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病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五)放射物质泄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

7、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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