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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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论文关键词:体育法;部门法;体育社会关系;体育价值论文摘要: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建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应当作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重要课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时期,运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流行的价值分析法,来判断评价体育法律现象,以社会对体育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地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体育法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具有理论指导价值。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新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

2、的完备的体育法体系。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XX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明确任务和要求,前国家体委明确指出,建立完备的体育法体系是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目标。然而,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由于体育法学起步较晚,其研宄成果、研宄方法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立法滞后,直接效应是体育领域里存在颇多的法律空白,许多体育事件发生

3、后,不能从法律理论上予以充分解释和确认。由此,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的飞速发展,面对我国加人WTO和北京承办XX年奥运会,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应该尽快步人更深层次。根据其他部门法及法学发展的经验,要构建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就必须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是否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才能保障体育法规体系的合理、协调和完整性,并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因此我们不能指望等到各种体育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之后,再去做总结性的理论研究,去思考其究竟属于什么,应该处在什么位置,而应当在借

4、鉴其它法律部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积极主动地进行探究,这是体育法学研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应当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这直接关系到体育法及体育法学的发展方向和进程。所以,本文将运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流行的价值分析法,对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可行性作初步的论证。一、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探讨体育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实性法律的生命力根植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根据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的理论,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任何法律规则都与它所调整的社会

5、关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需要,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但由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大,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纵横交错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之网,为了便于人们掌握这张网,人们对它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了分类,由此形成了我们所认为的法律部门所以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本标准应该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即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应当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具有共同特点的社会关系。体育法也正是基于体育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从我国体育法的现实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渊源上考都具备其相对独立性,所以根据传

6、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确立体育法的部门法独立地位是现实可行的。(一)体育社会关系的特点及相对独立性据我国现行《体育法》以及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体育法所调整的是人们体育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国家与社会团体、国家与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相互平等协作之间。从这种社会关系的构成来看,无论在主体、客体还是内容上体育关系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体现为各类社会主体在体育领域所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1、体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体育社会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体育行为并享有

7、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依据我国现行《体育法》,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国际体育组织机构等等,都可以成为我国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可见体育法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组织,既包括私人也包括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在主体的形式和性质方面都具备相当的广泛性。这些主体在体育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角色不同,其中体育社团在体育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2、体育社会关系内容的特殊性。体育社会关系内容是指各个体育社会关系主体在体育领域中的发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如我国《体育法》分别在第

8、一、二、三、四、五、六章中规定:国家与国家机关应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也规定了参与体育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从范畴上看,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发生于体育活动及与体育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领域,都是针对主体在体育方面所作的具体的并具有综合性的规定,而且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一领域得以不断丰富和扩展。从层次上看,这些体育权利和义务涉及平等主体间、国家主管机关与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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