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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0—92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 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2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2、,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3年2月8日 1总则 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
3、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程,在可行性
4、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内容。 1.0.8 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设计标准 2.1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 2.1.1 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2.1.1。
5、2.1.2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2.2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2.2.1确定。
6、 2.3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 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 2.4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 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触面的水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2
7、的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
8、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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