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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阳西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阳西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罚
2、款按以下标准裁量:(一)有违法所得的: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5、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6、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1、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2、查处货值金额5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3、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4、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30000元罚款;5、查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40000元罚款;6、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50000元罚款。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4、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罚款按下列
5、标准裁量:(一)有违法所得的: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1、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以上行为屡犯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种子生产许可证。三、为
6、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雋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雋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
7、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一)有违法所得的: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1、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四、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
8、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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