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驰名商标的创设与企业的法律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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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的创设与企业的法律保护方法  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是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一个国家或国际范围)的市场上有享有良好的影响并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尤其是战略规划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当今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条件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点就显得更加突出。  以下,仅对一个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驰名商标的创设(认定)及其法律保护,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在当代

2、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要获得较大的发展和规模化,必须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与战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战略发展过程中进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极为重要性。  企业创新是由当代社会条件企业发展所决定的。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创新,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企业创新,重要的在于企业发展过程中从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改进上所做的突破和革新。无论是管理还是技术,在其具有独创、新颖、先进等特征条件下,无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3、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基本的意义上讲,企业创新的过程,也就是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创新战略的同时,也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6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重要的应掌握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企业的战略发展联系起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同时,也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应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去考虑,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也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4、范围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企业的行业特征要求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应建立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之上。  三是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与企业的人才战略、科技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创设和保护的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关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等,在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显得非常重要。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要的在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种实施,是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产权成果化转换的具体表现。应充分认识包括驰名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5、必要性和先行性,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搞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用法律方法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认定)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由小到大、由小型化向规模化转变时期的重要战略步骤。6  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进行。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从最根

6、本意义上讲,是企业品牌战略的核心。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命。在制定这一战略时,不仅要全面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与驰名商标创设互相符合的条件和情形,同时,也应十分注意从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企业的品牌。企业内在合法、良性的发展,是创设与保护驰名商标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法。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应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指导下,由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企划部门建立组织机构进行实施。在合法、良好的前提

7、下,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地组织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战略。在驰名商标创设时,必须打下良好的企业形象基础,即与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相符合的企业发展状况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比如合法性、诚信性、效益性、规模化等等。这样,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深远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创设,最根本的一点与重要的步骤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8、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这一法定程序。认定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对一个企业而言,采用被动认定方式(事后认定)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式。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式。此方式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而且,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我国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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