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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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9]1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九年三月三日主题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抄送: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存档3份共印56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3月3日印发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6-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

3、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13.违

4、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6-1.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4.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5.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7.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8.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9.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

5、1款第4项)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11.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12.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1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1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15.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6-1.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3.虚构事实扰乱

6、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5.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6.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9.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10.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11.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1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13.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14.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

7、场(第64条第5项)15.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16.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1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18.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6-1.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2.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3.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4.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上

8、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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