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ID:23204321

大小:5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05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_第1页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_第2页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_第3页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_第4页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_第5页
资源描述:

《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域为受偿区域、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域为补偿区域为原则,建立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域进入区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第二条

2、适用范围(一)适用行政区域。本办法适用于增城辖区内,包括荔城、增江、朱村、永宁四个行政街道,新塘、中新、石滩、仙村、派潭、小楼、正果七个镇级政府以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适用区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包括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棠厦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城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拟建)-7-。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区属设施,是否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增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报区政府确定后书面通知各镇街。(三)适用垃圾类别。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包括以下三类:1、餐饮垃圾:是指从餐饮企业收集的剩饭菜、

3、餐桌废弃物、厨房下角料和废弃食用油脂;2、厨余垃圾:是指以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为主的易腐性垃圾;3、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两项以外的全部垃圾。第三条管理职责增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额度分配管理、预算申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以及垃圾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计算上报;负责全区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的审核和支付。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并将每年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编入各自的年度预算;负责核实并确认本辖区进入区属设施垃圾处理量;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补偿区域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补偿费缴纳管理

4、;受偿区域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补偿费资金使用监督、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管理、设施周边群众协调和维稳、各相关单位联络等工作。增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各镇街将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列入-7-各镇街本级预算,并代各镇街向区城管局缴纳和结算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对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增城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各补偿区域应缴纳生态补偿费根据该辖区进入受偿区域的区属设施处理的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和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计算,其中餐厨垃圾收缴标准37.5元/吨,其他垃圾收缴标准75元/吨。各补偿区

5、域应缴纳生态补偿费=该区域进入其他区域处理的餐厨垃圾量×37.5元/吨+该区域进入其他区域处理的其他垃圾量×75元/吨。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各补偿区域缴纳生态补偿费之和。第五条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各受偿区域应分配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区域所辖区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和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计算。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应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各受偿区域应分配生态补偿费=该区域内区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域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7-区属设施以用地权属所属镇街为受偿区域,同一区属设施用地权属涉及不同镇街

6、的,按照各自用地比例分配该设施接收处理垃圾产生的生态补偿费。棠厦生活垃圾填埋场用地权属所属的荔城街每年仍获得按照2014年设定的针对历史遗留存量垃圾污染补偿费444.6万元,另自2018年起,根据实际新增垃圾处理量计算生态补偿费。第六条生态补偿垃圾量统计管理每月10日前,区城管局会同各镇街核准上月进入区属设施垃圾处理量计量数据。每月15日前,各镇街完成上月垃圾处理量的核对。区城管局每半年一次根据已经核对的垃圾量统计表汇总计算各镇街需要缴纳(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以下简称“生态补偿垃圾量”)。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终端处理设施,自开始接收处理

7、垃圾且计量设备正常运行之日起开始统计生态补偿垃圾量;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终端处理设施,开始统计生态补偿量的时间以区政府批复为准。第七条生态补偿费计算与清算管理区城管局计算相关各镇街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额,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清算事项通知各镇街。第八条生态补偿费预决算管理-7-每年11月,各镇街根据当年1-10月处理垃圾量预测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总额,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编入本镇街次年财政预算。受偿区域将年度生态补偿费使用计划纳入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需对生态补偿费支出项目

8、进行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受偿区域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