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救济以及有关法律实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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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救济以及有关法律实践理由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救济以及有关法律实践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救济以及有关法律实践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商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多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通过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案件相对较少。产生该现象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涉及的理由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依据、具体程序以及时限等方面规定存在不明晰甚至冲突的理由、各地工商局对于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有

2、限的案件处理经验,以及存在地方保护理由等等。  但考虑到目前在中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侵权纠纷的时间和财力成本,行政救济程序的相对快速与低成本特点,很多商标权利人还是首先选择行政途径解决理由。本文将简要介绍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的有关理由,以期能与读者分享笔者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总结的有关经验。  处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理由的意见》,明确“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

3、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该意见的出台基本结束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时长期以来适用不同法律的理由。  对于突出使用商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而

4、对于虽未突出使用商号但由于其使用的行为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依据,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通过行政执法救济的有关特别规定  对于因注册使用商号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商号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案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其权限应与处理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权限相同。  而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注册使用商号

5、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理并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该《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应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机关提交投诉,以及工商行政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时限等具体理由。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责任和权限还是比较清楚的。  以下将重点讨论在具体案件投诉中经常出现的有关理由以及对于应策略略的倡议。  (一)对于登记超过五年的侵权商号的处理  由于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理由的意见》(以下简称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救济以及有关法律实践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1999年工商总局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除恶意注册或者登记的外,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该

7、规定中的五年时限理由,常常被工商部门引用作为无法受理或者处理侵权商号的依据。  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理由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通知》)第六条也曾经规定,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应该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北京高院的该规定设立的门槛甚至比上述《1999年工商总局意见》还高,其仅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给予例外保护。  上述规定反映了在2000年左右,国

8、家工商总局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对于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案件的时限理由的倾向性意见。但是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以及司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法律素养以及经验的增加,近几年的法院判决(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终审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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