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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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公证书模板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2010)谷证字第070号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公证事项:继承权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

2、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

3、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公证员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篇二:继承权公证书范本公证书(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

4、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公证事项:继承权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份所有权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一二年三月

5、二十三日死亡。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父亲:吴荣华,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

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

7、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公证员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证词内容一、必备要素(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1.被继承人的死

8、亡时间、地点。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5.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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