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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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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三)活跃校园
2、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
3、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第九条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
4、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会主席;(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力。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
5、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院(系)推荐,经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集中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校区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第十六条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二)领导各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
6、(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的制度、总体工作计划和机构设置等;(四)审议通过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各校区的学生会委员组成所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校学生会委员会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职权;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第十九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干部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名,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二十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包括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
7、集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第二十一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所作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可邀请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参加。第二十三条校区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部长人选名单;(二)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三)领导各校区学生会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四)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五)监督和协调所在校区的院(系)学生会及其派出机构;(六)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会从学生会委员中选
8、举产生,是学生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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