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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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书有哪些权力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公证当事人(代理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就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请对此给予高度注意,在仔细阅读后于本页下方签字,该签字将表明阅读人对告知的内容已充分了解:一、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有关权利1、有权要求承办公证员回避。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公证员询问时,有权要求公证员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4、有权要求对

2、公证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笔录和修改签字确认。5、有权同意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委托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6、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7、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随时撤回公证申请。8、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9、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因法定情形超出期限的,有权获得关于该情形的告知。10、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的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公证书的证明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二、公证当事人在

3、办理公证过程中承担的有关义务1、应如实填写申请表。2、应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且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3、应配合公证员的核实工作,配合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4、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代书、翻译、查档、鉴定、检验、检测、交通等费用。5、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6、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在办证活动中进行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对于以上告知内容

4、,我已经认真阅读并且理解其含义,现特签名确认。公证当事人(代理人):年月日篇二:公证书的效力内容(共3篇)公证证据效力浅析公证证据的效力摘要:公证证据的效力于公证的性质,公证活动内涵的国家公证权让公证证据获得了不同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的效力分为公证书作为证据时的证据效力和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有相反证明是可以推翻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活动中直接针对证据的公证活动。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应慎之又慎。关键词:公证公证证据公证法民事诉讼一、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5、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意义的文书、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庭上无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这一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证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说明,使得公证证据的效力得到法律保障。二、公证

6、证据的效力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本质特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而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证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正是由于公证的定义及其特征决定了公证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证据法上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6~40条也规定了经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所具有的证据和执行等效力,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

7、,人民法院无需组织质证,将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那么《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公证法》规定的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而拥有了如此强大证据和执行等效力呢?这与做出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密不可分,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决定着公证的性质。我国的公证机构被称为公证处,公证处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就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也就是说,公证处是行使国家公证权的专门机关,就如同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一样。根据这种规定,20世纪80、90年代,我国

8、公证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这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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