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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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质安[2010]36号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倡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阶段,根据拟建工程的基础深度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基础形式、埋深

2、,各类管线的位置、埋置深度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地下工程建设规模、控制开挖深度,有效规避建设风险。二、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5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2倍的区域,深度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层不少于5m,并应进入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下不少于3m。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勘察单位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真实可靠的相

3、关资料。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基坑使用期限,施工条件及周边场地使用要求等,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全系数,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四、深基坑工

4、程采用土钉、桩锚、锚杆(索、钉)等支护方式时,其施工不得超越规划建筑红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采用土钉墙或者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一)土质为淤泥、淤泥质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强风化砂岩的;(二)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浅基础建筑物或者其他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三)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五、5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土方开挖应当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的关系,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基坑周边严禁堆载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锚杆(索)施工时

5、,必须干法成孔,严禁使用水钻;应有可靠措施保证锚杆(索)自由段长度;锚杆(索)二次注浆压力应达到设计要求,严禁一次注浆;严禁锚杆(索)未检验或未锁定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六、 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应从经过公示的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且在评审前三个工作日,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时间、地点书面报告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评审,由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市城乡建委。2、专家组的成员应涵盖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专业,且不得与评审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3、评审的内容应

6、包括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性、适应性、应急处置预案、重要部位的预警值等。4、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评审,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5、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6、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1、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的专家评审进行监督。52、建立深基坑工程监督档案,掌握深基坑和相邻设施安全动态。3、严格监督专家评审过程,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意见。若设计、施工

7、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应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4、加大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可委托监督检测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5、发现深基坑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并上报有关部门。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细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3月22日印发共印405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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