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失踪与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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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地震失踪与保险理赔关于地震失踪与保险理赔导读:摘要地震巨灾往往造员失踪,失踪人员如何认定为身故并申请身故保险金?本文通过假设案例,从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两方面对被保险人受灾失踪与身故保险金理赔进行了分析,并给出处理倡议。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eg.地震)短期意外险失踪身故保险金理赔公平原则    5.12汶川地震,4.14玉树地震,均造成多人失踪。笔者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哀恸之余,深思商业保险在面对重灾时的理赔责任,结合现有法规、保险理论及实务操作,在重大自然灾害诱发的宣告死亡与保险理赔方面做熹微的抛砖之论。  为方便理解与阐述,设一案例如下:被保人秦某投保《平

2、安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一份,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责任内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下简称“保险事故期限”)身故,本公司将支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2008年5月12日被保人旅居汶川,之后音讯全无下落不明,5.12地震发生两年后,经被保人的身故受益人申请,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判决秦某被宣告死亡,当日,秦某的身故收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在此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秦某的身故受益人进行赔付,具有争议。  一、根据现有宣告死亡方面的法规,保险公司可以拒付身故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

3、三条约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约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秦某的身故时间判定为:2010年6月12日(以下简称“宣告死亡日”)

4、。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该宣告死亡日期已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期限内,即根据现有法规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付秦某的身故保险金,理由便是被保人身故未发生在保险事故期限内(即5.12地震后一百八十天内)。  二、根据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身故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具体到保险法及保险实务中,是指被保人、保险受益人及保险公司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保险活动,以维持保险事务各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并实现保险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同时,公平原则也是衡量保险事务各方间利益关系的判断标准之一。公平原则是进

5、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保险法规中,公平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保险方与被保方人间的合同关系,具体延伸为合同正义原则,即要求维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保险活动中,公平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的情况树立了判断的基准,意外人身保险活动中保险的动机、事故发生的结果等都要将其作为考虑因素。  公平原则落实到保险范畴的具体内容:保险当事人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

6、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鉴于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等因素,在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而合同产生纠纷时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需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合理解决损失。  重新回到本文案例,根据前文阐述,秦某的宣告死亡日即是其身故时间,已经超出保险事故期限,从法理角度,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但根据常理,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人即使没有受伤,与外界完全失去联系后还能在恶劣的客观环境中独自存活一百八十天甚至更长时间没有说服力,此时如果保险公司根据身故时间等于宣告死亡日认定其身故时间超出保险事故期限而拒地震失踪与保险理赔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付保险金不合常理。被保人在地震

7、中失踪达两年,常常是因客观理由导致,比如沉陷过深、流水冲蚀等,他们的自然死亡被难以克服的恶劣环境淹没,以现有的救灾水平无法找寻到他们的踪迹甚至是遗体,而这些不为被保人主观意愿所左右的因素,导致他们无法得到正常赔付。无论从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还是从民法原则的角度,都有失公平。  三、面对争议时的处理倡议  面对“根据现有法规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付秦某的身故保险金”与“根据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赔付身故保险金”的不同理赔结论。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解决途径是通过理赔调查等形式对死亡时间做初步判断,如无证据解释被保险人在事故180天仍生还,则需与客户协商给付身故保险金

8、。这也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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