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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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良样板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由梅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接受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市内一流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第四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第五条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民用建筑工程1、宾馆客房在100间以上,体育馆容量在2500座位以上,体育场容量在15000座位以上,影剧院或礼堂容量在800座位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群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0000

3、平方米以上;3、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二)工业建筑工程1、生产厂房、仓库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群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规定;(四)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质量问题处理后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五)房屋建筑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六)竣工后被隐蔽难以进行实体检查;(七)保密工程;(八)拖欠农民工工资;(

4、九)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十)住宅工程未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十一)工程施工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年)不足三项。第三章评选申报第九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经工程建设、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签署质量鉴定意见后,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每项工程可申报一个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不应少于工程总量的30%。受理申报时间有梅州市建筑业协会另通知。第十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5、,含电子文档,独立装订);(二)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五)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复印件;(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十)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十一)住宅工程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各县(市、区)申报的工程,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市直工程由

6、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第四章评审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协会设立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程序包括初审和专家评审。评选办公室对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工程没有通过初审的告知申报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工程不进入下阶段评审;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从梅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的方式和内容:(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

7、质量的评价意见;(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五)综合验评情况,向评选办公室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第十四条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审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表彰第十五条市建筑业协会对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授予获奖证书,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第十六条在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省优良样板工程候选项目。第六章评选纪律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和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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