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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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驻济单位。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厅机关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2、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

3、(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

4、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

5、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第六章  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  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

6、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

7、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作为差旅费报销。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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