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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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琼府办〔2011〕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2、-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

3、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

4、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信用管理义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

5、竞争。    第七条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以及各市县(洋浦)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政策的制定及其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管理,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

6、地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县财政部门是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向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财政

7、部门审批。上述类型以外的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审批。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股份制公司的管理除外。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文件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

8、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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