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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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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对象的范围 管峰张刚 司法认知是一个外来语,又称审判上的知悉,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某些应当适用的法律或应予确认的特定事实,虽然其存在未经证据证明,但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其存在,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认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一种诉讼规则。该规则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对其对象范围的界定,这一界定决定了是否能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在一定情形下,甚至决定着诉讼的结局。我国实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
2、变的过程中,改革的重心是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把法官从繁杂的调查取证中解脱出来,确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与形象,以实现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责任。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司法认知的对象,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免证与举证责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明确使用司法认知这一概念,但司法认知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
3、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载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该适用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认知范围作了扩充性规定,但也存在瑕疵,因为它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条款,这样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或反证的错误认识或实际做法,所以
4、应当进行修改。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较为全面而缜密的界定。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而且该条还补充规定对上述(1)、(3)、(4)、(5)、(6)项当事
5、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司法认知对象范围的界定还过于狭窄,司法认知对象范围应包括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 一、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范围 在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之一为事实时,不能将之同自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公正的事实作简单的区分,因为这三者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然而,并非凡无需举证的均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5条的规定把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与自认、推定、预决公正的事实进行了笼统界定,实际上,上述意见中只有⑵“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
6、然规律及定理”才是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而⑴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条件事实和提出的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是关于自认对象的规定。⑶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是推定对象的规定。⑷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是关于预决事实的规定。⑸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关于公正事实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这主要是基于辩论主义而产生的。至于一方承认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或请求是否客观、真实,法院则无
7、须深究。法院的裁判行为受自认的约束。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定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手段。推定是一种假定,一种合理的假定,并非都符合实际,这与司法认知性质截然不同,后者既是客观的,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是不容质疑的。预决的事实是指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已经确定的且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这种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是由于已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所查明,客观上无需证明,同时还因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这种事实具有明显的个案性,一般不为大众所知晓,除审理本案的法官外,其
8、他法官通常也不知晓,因此不符合司法认知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公正的事实与预决的事实具有相同的属性,同样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至于何谓众所周知,则应具备如下两个条件:(1)在一定区域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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