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离境退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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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行离境退税政策汇编1.《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2号》4.《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号)-23-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

2、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23-  4

3、.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岸。离境口岸暂为试点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点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4、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23-  (一)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

5、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税物品目录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3-附件:-23--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

6、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

7、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第二章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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