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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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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
2、当为人们提供秩序。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对
3、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二、法律和道德。 哈特认为
4、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各自存在。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融合的。有些规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如近亲不婚这个规范,就是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它们本身没办法完全地剥离开来。 也有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秩序与生俱来的具有自己固定的道德性,即使是设定一部坏法律,也必须尊重它的道德性,如果一部法律与它所维持的秩序的道德性相违背,它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有两种道德与法律有关,第一种是愿望的道德。是一种以更高标准去体现幸福的精神领域,如助人为乐、济困扶危等。另外一种则是义务的道德,是我们作为一名社会成员
5、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是一个人具有社会性的体现,简单的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各个国家法律都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不得无故剥夺他人生命与健康、不得无故占有、毁坏他人财物、不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等。 义务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与法律规范,社会基本规范要求社会成员不得无故剥夺他人生命与健康,同时法律也规定杀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犯罪行为。愿望的道德则不可能同法律规范画上等号,这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太过苛刻,即使社会成员不能达到愿望的道德的期望值,我们也不能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对其进行惩罚,这是不公平的,就像我们不推崇将教义
6、作为法律去管理一个国家是一样的,一个社会成员有成为君子的自由,同样有成为小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君子和小人也是一律平等的。但是,愿望追求的道德与法律在根本性质上追求的目的具有统一性。 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华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②如,道德中有关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义务就通过民事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体现。道德中有不得营私舞弊、不得骗人钱财等消极义务也通过刑事立法中的禁止受贿、禁止诈骗等规则体现。因此,法盲不能作为解释
7、犯罪的原因,因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在道德上所明确禁止的,是明显违反道德的行为,一个具备正常思维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能够对此作出明确的判断。这就有了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只要社会成员达到一定的年龄且身体健康,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以其对待法律的认知态度上作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法律规范也可以演变成新的道德规范。如法律禁止醉酒驾车,喝酒不开车也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美德值得大家称赞。基于以上讨论,所以我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融合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所以将其两者割裂而论是不合适的。 三、恶法非法。 哈特认为法
8、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在面对恶法时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在这里认知问题与实践问题被哈特分开了,在认识上承认恶法亦法,并不意味在实践中需要去遵守这种法律,恰恰相反,可能还意味着需要去抵抗这种法律。所以,在哈特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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