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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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承担。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并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辖的具体分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包含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婚纱摄影场所,美容场所面积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不包含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歌舞厅(含歌厅、舞厅)、音乐厅;20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200m2以上);(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条件公共场所应当相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及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一)住宿场所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1标准值,3.3设计卫生要求;2.《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1.《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3.1标准值,3.2卫生要求中除3.2.4、3.2.6、3.2.8

4、、3.2.10、3.2.11以外的各项要求;2.《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第七条至第十三条、20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至(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美容美发场所1.《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1标准值,3.2经常性卫生要求中3.2.2、3.2.9,3.3设计卫生要求中除3.3.4以外的各项要求;2.《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

5、2007〕221号)附件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四)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2.1标准值,2.2经常性卫生要求中2.2.2、2.2.10、2.2.11,2.3设计卫生要求。(五)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1.《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3.1标准值中3.1.1、3.1.3,3.3设计卫生要求。2.《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05号):第

6、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0(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2.1标准值,2.2卫生要求中2.2.1、2.2.5、2.2.6。(七)商场、书店《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2.1标准值,2.2卫生要求中2.2.1、2.2.2、2.2.5。(八)候诊室《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1标准值,2.2卫生要求中2.2.3、2.2.8、2.2

7、.9。(九)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3.1标准值,3.2卫生要求中除3.2.1、3.2.5以外的各项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中3设计卫生要求、4卫生质量要求、5卫生管理要求中5.5。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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