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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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出发,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后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①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DenyingtheBenefitValueOrientationofEconomicLavieiclaiclaicLaiclaic“freedom”or“democracy”.Keyiclaicfreedom(democracy)

2、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但该观点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理解如果我们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即

3、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1]那么“效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么。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

4、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3]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最好的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关系,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1

5、0]如果经济法以社会的整体效益为经济法的价值评价准则,其价值导向就是社会效益优于个人的效益,即社会利益优于个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理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其不能作为价值导向。个人、社会均有独自的利益。“效益”论者依据功利主义研究思路,认为社会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维护社会利益就能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应该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应取前者,而舍后者。但此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问题。理由如下:第一,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充满矛盾的,既然个人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为了其各

6、自的利益当然会产生冲突、碰撞。在旧中国人们为什么把当时的社会称为黑暗的旧社会,就因为其不但不代表人民的利益,反而剥削人、压迫人。可见,社会利益并不总是代表个人的利益,二者利益有时是完全相对抗的。第二,社会利益并非优于个人利益。效益价值取向倡导的是以社会利益为重。但是“从本原上看,'谁重谁轻’的问题应该是'谁先谁后’问题的派生物,”[11]社会虽然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其活的载体,正是因为有了人及其活动才构成了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且“'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因此“个人利益和

7、整个社会整体利益中,个人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在历史上,法学家也大多重视个人的利益,“孟德斯鸠在研究法的精神时‘首先研究了人’,康德把‘尊重人’,‘人是目的’置于其整个法学的核心。黑格尔把‘成为一个人并尊重敬他人为人’视为法的命令。”本文无意强调人比社会重要,以上的论述唯说明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既然社会与人是对立统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能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特定的时期优于或重于另一方。因此如果把社会利益当成了目的,就容易在实践中以社会名义压制个人利益。并且“如果我们现在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精神的张扬,那么地方保护主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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