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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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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提高信贷决策科学性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X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权限是指XXX各农村信用社营业部经营信贷业务的经办资格和核准、审批权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区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XXX区农村信用社经营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原则与基本架构第四条内部权限管理原
2、则:(一)在法定经营权限范围内,实行逐级有限核定权限或授权。(二)根据各级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和辖地经济金融市场状况,实行差别权限核定(授权)。第五条内部权限管理基本架构:XXX区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实行有限授权。基层信用社在受权额度内,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对信贷员有限授权第三章业务范第六条纳入内部权限管理的信贷业务为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全部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各项贷款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
3、贷款对象分为农户贷款(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一般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等;(二)委托贷款;(三)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四章权限种类第七条内部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第八条基本权限,是指在法定经营范围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区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基本权限内授予基层信用社常规信贷业务经办资格和审批权限。第九条各信用社、营业部经营信贷业务内部基本权限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由联社核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有效期至下一年度权限核定(授权)生效时止。第十条特别权限,是指超过基本权限范围事项核定(
4、授予)的权限。上级机构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对下级机构实行特别权限核定(授权);下级机构对业务发展中需要办理超过基本权限的事项可向上级机构申请特别权限。第五章权限主体第十一条核定(授权)信贷业务经办资格权限主体为区联社法人。第十二条核定(授权)信贷业务核定(审批)权限主体为联社主任。主任可在受权权限内向主管信贷副主任转授权;主管信贷副主任不能再对下授权(省联社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三条联社信贷业务核定(审批)权限主体对辖内信贷业务内部权限核定(授权)工作负责,并责成业务部门具体管理。第六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十四条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部门为联社信贷管理部
5、门,并责成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第十五条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各机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有关指标测算、情况收集、评估与考核,提出权限核定的初步意见提交本级贷审会审议;(二)负责辖区内信贷业务特别权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三)负责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的信贷业务内部权限文件下发,并督促落实;(四)负责辖区内信贷业务内部权限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每年初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辖内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具体信贷业务基本权限核定方案,经主任或授权主管信贷副主任同意后,提交本级贷
6、审会审议。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第十七条对于特别权限,申请社、部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出正式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报联社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管理部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报告,按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各信用社、营业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越权(超权)办理任何信贷业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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