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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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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环境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立法思考摘要:环境刑事诉讼是为解决当代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利益而采取的司法救济措施。也是环境刑事诉讼的主体为了保护人与环境的共同利益,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宄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处理程序。环境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特殊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和程序。由于环境刑事诉讼受到国家司法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制约,在立案制度(立案标准、立案管辖)、审判制度(环保法庭设置)等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只有运用立法手段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完善中国环境刑事诉讼的理性选择。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
2、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匕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环境刑事诉讼;立案制度;环保法庭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69-03近年来,由于各种新型犯罪的涌现,使得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和具体程序不能适用或不宜适用。为此,各国刑事诉讼程序都进行了相应的变革,即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设置特殊的诉讼程序。这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还有助于解决各类特殊疑难诉讼问题。环境
3、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不宜采取与其他类型诉讼同样的程序规则,应当按照环境犯罪案件的固有特点,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和程序。具体的说,环境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环境刑事诉讼的主体为了保护人与环境的共同利益,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处理程序。由于环境刑事诉讼受到国家司法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制约,在立案标准、立案管辖、法庭设置等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期在立法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一、中国环境刑事诉讼的立法瑕疵(一)立案制度的立法缺陷1.立案标准过高缺乏可操作性所谓立案标准,通常是
4、指国家司法机关决定对某种刑事犯罪案件开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当掌握的用以衡量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可以成立的尺度和规格。立案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启动追究环境刑事犯罪程序的立足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明确规定追究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是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均细化了上述立案标准。这个立案标准非常严格,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屏蔽非罪的功能,旨在立案阶段就把非犯罪行为排除之外,但是,由于这项立案标准实际可操作性不
5、强,即使动机再善良,依然具有不可适性,立法者的设想初衷,在实践中基本落空。2.立案管辖及牵连管辖规定不明确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和权限。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存关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管辖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十五项罪名。规定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是极差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间要早于《刑法》,而当《刑法》及其修正案针对环境犯罪进行立法吋,《刑事诉讼法》并未修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立案管辖条款,并非专为
6、针对环境犯罪而规定的。在立案管辖中有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环境刑事犯罪的管辖牵连问题。一人所犯数罪,分属公安和检察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即出现所谓的交叉管辖,那么这时是否需耍两个机关合并管辖?若案件合并管辖,最后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一人犯数罪出现交叉管辖时,适用“次罪随主罪管辖原则”。虽然“次罪随主罪原则”在理论上明确无误,在立法上也有法律依据,但主罪和从罪之间如何区分,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没右明确规定,在司法
7、实践中特别是立案前“主罪”与“次罪”很难区分。(二)?h境刑事审判制度的立法缺陷1.环保法庭设置不合理中国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先后建立起环保法庭,并且每年环保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且增速越来越快,环保法庭还在陆续完善中,环保法庭设立的目的是好的,这说明司法部门开始重视环境案件,但从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说,环保法庭的发展速度过快,分布区域和设置状态也略显混乱。由于没有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性规定和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导致环保法庭设置不合理。现有环保法庭的制度大多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地方政府条例或者法院一些内部文件,至于法庭的设置区域及标准更找不
8、到相关规定,许多地方政府只是为了政府政绩考核的要求而设立环保法庭。环保法庭设置的不合理不仅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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