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我国个税改革的民生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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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我国个税改革的民生取向我国个税改革的民生取向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个税改革的民生取向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所得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民生理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在税制设计中应当得到重视并应纳入税制中。对我国个税改革过程的回顾,个税中的民生取向尽管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但也存在轻民生、重财政和重政治目标的倾向;对比OECD成员国的个税做法,今后我国的个税应该确立以民生为重心的改革方向,真正落实民众分享改革红利的目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民生;OECD成员

2、国  1008-我国个税改革的民生取向,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4096(2013)04-0042-06  三百多年前,法国人民在法国大革命中,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对旧制度宣战,彻底推翻现有的封建社会制度去追求自由和。在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革命前后法国社会看似繁荣却暗藏危机的状态。然而,造成危机转化为革命的动因虽然很多,但“捐税权可以说是囊括了所有其他的权利”,“直接税逐年增长,而人民事先听不到任何风声”[1],成为旧制度下的人民所痛恨的最根本的经济因素。大革命并不是一朝一夕的

3、成果,而是几代人一点一点积累的努力,尽管这已经成为历史,但却仍然具有很强的醒鉴作用,即早在1789年甚至更早,历史先驱们就已经意识到了税制民生化的重要性。处于高速发展、急剧变化中的我国,转型期的改革成败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各类理由[2],而这些理由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必将成为今后改革的主方向。如何让广大民众分享改革红利,自然在个税改革中必须重视民生的取向。我国个税改革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从已有成果来看,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平分配、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

4、和征管角度等方面,比较典型的有李波的《公平分配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翟继光的“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卜祥来等人的“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我国税制改革”;尹旭等人的“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借鉴——基于税收征管视角”;梁俊娇等人的“基于民生视角下的税收政策评析与选择”。而单独从民生角度对个税的改革进行探讨的却鲜少。本文尝试从个税改革历程入手,结合OECD成员国的经验,指出我国个税改革中民生取向的缺陷及今后应该引起重视的方向。  一、我国个税改革历程  我国现行个人

5、所得税制度是基于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事实上,早在建国初(即1950年),我国就在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独立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及征税方式,但直到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止,这期间几乎毫无作为[3]。之后三十多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大幅提升,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其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且独特的经济职能才越来越受到政府及民众的关注。  1.雏形阶

6、段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税制改革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作为对外开放的先行措施,正式得以确立施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和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者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和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所得共6类所得为征税对象;费用扣除为800元,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7、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初步确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雏形[4]。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少数人以外,国内居民收入远远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因此,这一税法颁布之初,对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基本无法起到调节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开始活跃,先富起来的人越来越多,居民收入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拉大了其间的收入差距。  考虑这一目前状况,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

8、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自1987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只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增加了承包、转包收入和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两类。1988年6月,又出台了《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将私营企业利润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尽管这些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存在矛盾,出现三税并行的现象,但从这一时期的改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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