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

ID:23029705

大小:62.03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1-03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_第1页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_第2页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_第3页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_第4页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键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鹿特丹规则》/运输法公约  内容提要: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

2、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英国海上保险法创立的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模式,因其符合传统海运实践中船方利益的凸显,已经被全球大多数海运国家引用。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在每个海运时代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并呈现出螺旋式的动态发展模式,但发展到今天仍未发生质变,具有一定的单向性、抽象性和灵活性的特征。2009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或“新海运公约”)被多个海运国家签字,预示着史上最为庞杂的新海运公约进入了最后蓄势待发的阶段。《鹿特丹规则》旨在打破传统海上运输领域船方与货主之间的利益界点,其采用的船货公平原则,势必造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

3、中的权义主体之间的逆公平现象。  一、新一轮海运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新海运公约庞杂信息之诱因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是一种保险信息传递的过程,其广泛性与复杂性,导致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对保险信息的掌控出现不对称的现象。所谓海上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特定保险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特定信息在掌握程度上的差别,表现为掌控保险信息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保险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造成有限保险市场资源的扭曲配置,甚至形成逆向选择的现象。与以往的国际海运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条款蕴含的信息量超大,内容上更倾向于美国式的标新立异,创新条款机制为不少西方海运发达国家的海商法学者所称

4、道,[1](P9)但对海运欠发达国家来说,加大了其理解和掌握该公约的困难。在海上保险商业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大,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有时不仅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甚至还会使交易者丧失某种利益。[2](P484-486)  海上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在缔约阶段履行据实说明的义务,也可以具体理解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一切重要事实告诉或通知保险人。[3](P489-490)有的学者主张,告知义务除订立保险契约时要被保险人对于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应据实告知外,还包括保险契约成立后被保险人对危险显著增加以及

5、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所为通知之义务[4](P308),显然,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采用的是宽泛的告知义务论,但在中国学界多主张采用狭义的告知义务论。  通过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外延与内涵的分析,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之相关事实向保险人的披露,以及保险人就相关的保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询问,其实质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保险标的有关信息如何传递和传递多少的过程。在某一单具体的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控很少是对等的,多数情况是二者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民事责任的重新划分,改变了原有的风险范围,导致船东、货方以及保险人对新的海运制度熟练掌握和运用程度存在差别

6、,加剧了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5](P2)由于一味追求新海运公约逻辑结构的严谨,造成了《鹿特丹规则》条款交织复杂,理解和掌握一个条款,需要参考另一个条款的内容,无形中增加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公约条款信息准确掌握的难度。国际贸易中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6](P229)对某一具体保险合同而言,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业务规模相当,在资金和管理上均具有优势,能够聘用和储备更多熟练掌握《鹿特丹规则》的人力资源,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而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存在对《鹿特丹规则》理解和掌握程度的偏差,甚至是一方因业务重点的不同,疏忽对《鹿特丹规则》实际状况的全面了解,

7、必然导致在告知义务阶段的信息不对称。  《鹿特丹规则》多项创新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海运制度,随之而来的是,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对资金规模较小且保险业务不多的货方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业务环境和知识水准的限制,很难对海运制度的新变化及其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估,对《鹿特丹规则》相关信息多从资金规模较大保险人的业务介绍中获得,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保险人占有信息优势,而被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这就为掌控信息优势的保险人欺骗被保险人,减轻或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保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