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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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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区各行各业的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辖区内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高区域竞争力,推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斗门区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
2、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斗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斗门区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区长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评定程序,对申报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组织收费。第五
3、条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允许空缺)。第六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质量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区工商局,为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1人,由区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第八条评定委员会按照跨领域、专
4、业性、高层次、社会化的原则组建,委员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委员人数需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四年,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5、。(二)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三)审定、批准并公布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标准、评审规范、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四)审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决定评审专家组的聘任与解聘。(五)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第十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的开展;(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定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考核、监管
6、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五)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实施成效的评估分析。(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第十一条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斗门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
7、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珠海市或斗门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十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五)获得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二)
8、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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