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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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一考勤制度1.全院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擅自不来上班或事前未请假又不上班者,均属旷工。如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者,应向所在科室领导报告,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2.请病假者应持有经医务科审核的病假建议证明,并将该证明附在考勤表后上报人事部。3.考勤工作由人事科管理。为保证考勤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应模范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抓好劳动纪律,对本科室出勤情况把好关。各科室班组设考勤员,负责本科室日常考勤登记工作,每月规范如实地填写考勤登记表,当月考勤计至月底,经

2、科室领导签名,下月5日前交人事科,凡不按规定填写考勤表或逾期不交的,人事科不予受理。凡不按日考勤或弄虚作假者,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视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的奖金或职务津贴。4.对不遵守纪律,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各部门应予思想教育,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扣罚;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视情节轻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5.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当月奖金。106.对不服从分配,拒不接受任务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作自动离职或扣罚处理。二假期管理制度1.请假审批程序(1)院长、书记请假报请上级主

3、管部门批准。(2)副院长、请假报请院长批准。(3)行政、业务科室负责人请假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4)在职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审批,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5)在职职工请事假四至七天的由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审批,并告知主管院领导。(6)请事假七天以上的由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呈院领导审批。(7)请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审批。(8)请哺乳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

4、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呈主管计划生育的院领导审批(一般只准假二个月)。(9)休工休假,本人先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10)10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2.各类假期规定(1)探亲假在医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亲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凡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天数在年度期限内一次性休完探亲假,否则,跨年度的探亲假期无效。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亲往返途中,因车船、洪水

5、、台风等受阻,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的情况下,超假的日期可以当作探亲假的路程时间。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时返回的,根据当地医疗单位的证明,其延长天数可按病假处理(事先应来函来电通知科室及人事科)。①探望配偶已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②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10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家翁、家婆、岳父、岳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可在四年中选

6、择任何一年),但必须每四年一周期后始能再次探亲,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出国(境)探亲的往返路费与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境外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2)婚假医院职工

7、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婚假应在办理结婚手续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劳务费照发。职工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进行婚前教育可给予半天公假。(3)丧假10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5天丧假;职工岳父、岳母、家翁、家婆死亡,经院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4)产假①女职工产假九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的增加产假35天,同时男方可享受十日的看护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另外增加产假:A.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B.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C.多胞胎生产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假35天。特殊情况产假时间:A.女职工第一胎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予15天休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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