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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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深思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质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为什么说票据质押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票据行为呢?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第一,票据行为就是行为人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以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质押设定的目的是当债务人未能依约如期履行义务时,质权人(即债权人)能够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保障其主债权[摘要]我国《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对票据质押有关理由作

2、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票据质押概念及行为性质的界定、票据质押行为成立与生效等诸多理由上还是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冲突。笔者试图能在基本法理的指导下,依据《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提出进行深思并提出解决倡议。  [关键词]票据质押;法律冲突;法理深思  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1]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可转让的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又是质押的一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

3、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通过折价、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同属于质权,同为担保权,二者在性质上相同,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质物、权利等被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不享有质物、权利的所有权。  一、票据质押概念界定的冲突及深思  票据质押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是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设定的票据质押;狭义说是根据票据法设定的票据质押。从广义说的角度来看,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

4、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同时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深思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收账款;(七)法律、

5、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分别规定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理由的规定》(以下称《票据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

6、成票据质押。”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担保法》、《物权法》关于票据质押与《票据法》关于票据质押规定不一样且有冲突。其实这种规定并不冲突的,而且是合理的。理由:1.从上面列举的《担保法》、《物权法》法条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来实质上是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而且是权利质押的范围的规定,根本没有出现票据质押这一概念。只不过这些权利质押中包含有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有价证券。更确切地说是有价证券等的权利质押,或者说是广义的票据等的权利质押。而《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不含有其他有价证券,明确出现了票据质押这一概念,是狭义上的票据质押,也是真正作用上的票据质

7、押。2、依照《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质权设定方式,也就是没有在票据背面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设定的质押,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这实际上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中的物权法来调整的。《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是商事法律关系,是由商法中的专门的票据法进行调整。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票据质押的定义: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质押字样并签章而设立质权的行为。至于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成立的票据等有价证券的权利质押,形式上也是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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