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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建筑]民事审前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思考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思考 林振通 摘要:民事审前程序结构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价值,在运行中暴露出了以下弊端:1、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2、缺失强制答辩制度的规定;3、缺失争点归纳整理制度的规定;4、缺失审前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笔者在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的立
2、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审前程序重构的具体构想:1、建立科学的强制答辩制度;2、建立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制度;3、合理配置审前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5、建立审前调解制度,构建具体操作程序。包括:(1)审前调解的原则。a、自愿、合意原则。b、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则。c、过程便捷原则。d、效率、节约原则。(2)审前调解适用范围。(3)审前调解程序的启动。(4)审前调解人员的选任。(5)调解庭的组成模式。(6)调解的效力、时限。(7)其它配套制度。包括:a、建立诉讼费
3、用的补偿、惩罚机制。b、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c、制定具体的罚则。d、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行和功能的发挥,取决于诸多因素,既要有学理上的探讨研究,又要依赖于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此文正是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初步探讨,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和修改民诉法有所裨益。 民事审前程序结构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近年来,随着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民事审前程序制度日益暴露出不符合民事诉讼目的的缺点,不仅审前准备程序不具有独立性,而且证据交换制度不完善,缺失强制答辩制
4、度、争点归纳整理制度和审前调解程序的规定,严重限制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的发挥。为了更好地完善和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笔者通过查阅案件、统计分析、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和比较法研究等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前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梳理和升华,并在分析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现状及存在问题之后,提出相关实务操作和立法建议。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弊端。 民事审前程序即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后直至开庭审理之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一般是指在这一阶段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由审前法官组织当事人以其代理人参加
5、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2、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3、向双方当事人发
6、送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及告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审核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查收集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追加或更换当事人,通知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诉讼。 5、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6、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换证据材料。 7、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等。 8、其他准备工作。如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及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时法院应做的准备事项。 《民诉法》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尚不能适应民
7、事诉讼目的和要求,不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现行《民诉法》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在开庭前,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首次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虽然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对证据交换也进行了规定,但尚不够完善,其发动、进行和完结及其效力仍取决于法院和法官的意志,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其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2
8、、缺失强制答辩的规定。《民诉法》虽然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没有规定逾期答辩或不提交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或律师均在开庭审理时才突击提交答辩状或口头进行答辩,有意给法官归纳整理双方争点设置障碍,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3、缺失争点归纳整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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