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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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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导则HADXXX/XX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国家核安全局北京2009《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HADXXX/XX)编写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目的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分析核电厂厂址实施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是论证核电厂厂址适宜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提出了“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
2、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造阶段”、“装料前阶段”、“运行阶段”和“退役阶段”,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急准备工作内容和深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的“厂址审批阶段”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时,《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中也提出了核设施厂址适宜性与应急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目前,在国内核电厂的厂址审批阶段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要求,根据厂址环境特征对核电厂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以论证厂址
3、环境不会对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实施造成不可克服的困难,但尚未制定明确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要求。随着核电建设的发展和对应急技术的新认识,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修订相应的导则和规章,以进一步完善核电厂与应急相关的要求,厂址审批作为核电厂建设的初级阶段,确定厂址不存在影响应急计划实施的可行性是开展核电厂后续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美国的10CFR52.17(b)(3)中,强调核电厂建设“在大量资源投入之前,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及早提出潜在应急计划问题。”2008年,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
4、急准备调研报告》,在国家现行核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标准的基础上,调研国际上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对应急计划可行性论证的要求以及应急技术的发展,结合国内目前在役、在建核电厂的应急环境特征及厂址审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初步总结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关注的应急条件及评价方法,以期为后续进一步开展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评价的内容、格式和深度相关导则的制定提供技术基础。2009年,国家核安全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委托苏州核安全中心开展15/15《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HADXXX/XX)编写说明核安全导
5、则《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HADXXX/XX)的编制工作。一、编写过程2009年2月13日,苏州核安全中心在接到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编制《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内容和格式》”(辐射监测与应急处[2009]05号)的工作单后,立即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通过进一步的调研,结合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的经验,于2009年6月完成了本要求的编制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分析评价的格式、内容和深度,用于指导核电厂申请者、评价单位和审批部门更有效地开展相应的工作提供技术基础。2009年7月2
6、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初稿)》专家审评会,与会的有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苏州核安全中心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与会人员对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的该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明确建议将报告题目改为“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其他相应的建议,会后,编制人员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征求意见稿)。二、主要技术基础3.1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的应急相关要求(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
7、)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2)“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提出了“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要求:—厂址和核设施相互影响的准则方面要求“分析厂址所在区域人口分布特点及核电厂设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核设施厂址适宜性的评价应考虑“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和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8、15/15《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HADXXX/XX)编写说明“考虑到对公众潜在的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认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在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以评价执行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在事故中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群,以及在核电厂预计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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