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综合措施》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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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综合措施  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灭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本矿的实际,特

2、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水

3、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并有隐患排查记录。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第五条10矿井地测部门必须认真收集、调查、实测水文地质资料和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要认真分析并进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编绘《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地测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4、第六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第八条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

5、,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九条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

6、,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各矿井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10  第十条凡各矿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被依法关闭。  第十一条要完善有关

7、水文图纸资料,公示矿井水害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掘进巷道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1、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采用钻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

8、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十三条探水或放水前必须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安监等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发后交钻探部门施工。探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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