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8]14号(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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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房发〔2008〕14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作出相应修改,具体通知如下:一、将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2、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二、删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删去附件2“告知承诺书”的第四条第五款。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资质△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月2

3、9日印发校对人:杨雪镱(共印26份)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

4、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5、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fcxy.com.cn/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

6、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所有物业服务合

7、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7、物业服务业绩材料(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五)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房产管理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发证。(六)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

8、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建筑面积。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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