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ID:22950663

大小:5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02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_第1页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_第2页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_第3页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_第4页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_第5页
资源描述: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摘要基于应答当前社会中受贿犯法类型的繁杂化以及手腕隐秘性的需要,运用影响力受贿罪随之确立。本文指出该罪的确立于司法实践,于是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利用,才能够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美。  关键词近支属瓜葛紧密密切受贿罪    二00九年二月二八日第10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7)》第103条划定,在刑法第3百8108条后增添1条作为第3百8108条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

2、肯定罪名的增补划定(4)》将该条罪名肯定为运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确立是基于应答当前社会中受贿犯法类型的繁杂化以及手腕隐秘性的需要,于司法实践。但对于于该新增罪名,目前尚未适用该罪的案例。笔者以为,这1反应时期性、科学性、发铺性的罪名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利用,才能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完美。正确利用该罪名的前提是正确理解该罪名的形成要件,笔者从下列几方面对于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理解。  1、关于犯法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犯法主体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近支属或者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职员瓜葛紧密密

3、切的人,离任的国家工作职员或者者其近支属和其他与其瓜葛紧密密切的人”。其中,对于于“近支属”、“瓜葛紧密密切的人”的理解是对于犯法主体认定的关键。《刑事诉讼法》第八二条划定“近支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第一二条将民法通则中划定的近支属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一条划定行政诉讼法上的“近支属”是指配偶、

4、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拥有扶养、供养瓜葛的支属。据此,有人以为,出于传统的支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以及打击犯法、惩处腐败的需要,作为该罪主体的“近支属”应该作宽泛理解,宜采取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笔者以为,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经对于刑事领域的“近支属”这1概念作了界定,则应该遵守现有划定,否则将背违罪刑法定原则。况且即使采取刑事诉讼法对于“近支属”的界定也不会放纵犯法,因为假设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拥有扶养、供养瓜葛的支属基于其以及国家工作职员的紧密密切

5、瓜葛,通过该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径,或者者运用该国家工作职员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径,为请托人谋取分歧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可以认定为“与该国家工作职员瓜葛紧密密切的人”,一样可以以该罪定罪处刑。  如何界定“瓜葛紧密密切的人”将是司法实践中的1大难点,有人主意,考察“瓜葛”是否是“紧密密切”,核心是考察行径人是否是拥有影响力,拥有影响力,瓜葛就到达了紧密密切程度,不拥有影响力,瓜葛就没有到达紧密密切程度。这1观点犯了轮归论证的过错,也就是该观点用客

6、观方面的形成要件来作为认定主体要件的根据,凡是客观方面的要件相符了,则主体1律适格,主体适格,即形成为了运用影响力受贿罪。该观点完整忽视了即使行径人有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划定的行径,但不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职员瓜葛紧密密切的人”,一样不形成犯法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于“瓜葛紧密密切的人”的认定,应该以行径人与国家工作职员平时的瓜葛作为断定的根据,从1个社会1般人的角度、根据社会1般人的观念来断定是否是属于瓜葛紧密密切。有人以为,应该绝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瓜葛紧密密切的人”入行详细的划定。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有

7、助于司法实践的同1,但笔者以为,瓜葛是否是紧密密切的题目没法作出详绝的1刀切的划定,更理当根据社会1般人的观念来详细案件详细分析。  赵秉志老师提出本罪的主体只能限于非国家工作职员,假设是国家工作职员有本罪责径的,应形成调停受贿罪。笔者以为这类提法是不正确的。假设国家工作职员并非运用本人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条件,而是运用亲友瓜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径,为请托人谋取分歧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就不相符调停受贿罪的犯法形成要件,依照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本罪的主体只能长短国家工作职员

8、,则既不能以调停受贿罪定罪处刑,也不能以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刑,显着是荒谬的。于是,以为本罪的主体长短国家工作职员的提法是不严谨的。  2、关于犯法客观方面的认定  认定本罪客观方面的形成要件主要应掌握3点,首先是影响力施加下的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行径。行径人在其非职权性影响力的作用下,国家工作职员作出相应的职务行径,行径人运用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行径为请托人谋取分歧法利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