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谢安平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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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讲结构:   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

2、讼法》。   (三)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1998年4月20日

3、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讲结构:   本讲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

4、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

5、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

6、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7、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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