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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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社会养老

3、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

4、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 基

5、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 1992年7

6、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

7、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8、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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