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

ID:22929944

大小:50.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02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_第1页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_第2页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_第3页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_第4页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_第5页
资源描述:

《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阐释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消费者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针对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争议纠纷不断,以及理论学者对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争议,笔者对理论学说争议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各种理论学说的利弊,并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自助寄存;消费者;经营场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进步,服务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种健身场、电影院、大型超市所等消费场所已成为人们娱乐消费的主要场所,经营者为了方便消费

2、者,都会提供的免费自助寄存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理由,经常会发生一些顾客寄存物品的丢失理由。当消费者因寄存物品发生丢失向经营场所索赔时,经营场所经常予以拒绝赔偿,由于法律上未对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引起了很多纠纷。  司法实践中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消费者与健身场所签订一年的健身合同,合同规定健身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储物柜,由消费者自行配备锁具保管物品。当消费者进行健身锻炼结束后,打开自己锁柜时,发现两部贵重丢失,遂消费者请求健身场所予以赔偿,但健身场所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与健身场所是无偿保管合同

3、关系,健身场所无重大过错,遂不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消费者与健身场所是借用合同关系,当消费者物品毁损灭失时,除非由于健身场所知道储物柜存在瑕疵,而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告知消费者的,健身场所不承担责任。在此案中,法院对消费场所自助存储物品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于自助寄存物品,学者们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虽然理论众说纷纭,但是基本上是附随义务说与合同法律关系说之间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持附随义务说,闫万鸿《超市自动存包法律性质探析》①中认为,顾客进入超市时起直至其离开超市时止,不论双方是否缔结买卖契约,他们已由一般普通关

4、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了附随义务。即顾客与商家之间存在先契约义务,顾客寄存物的灭失,即是商家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  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欠妥,首先,附随义务有其极大局限性,关于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②。第一,关于违反附随义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责任,它的实现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弊端。第二,附随义务与给付

5、义务不同,它没有强制执行力,亦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解除合同,无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对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显得片面而且简单,比较抽象和模糊,仅仅规定了保护、通知、协助等相关附随义务,并未明确规定保管的义务。这些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相当不力的,而且在实践法院判决中也多认定为合同义务,鲜有判定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故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  其次,笔者不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群体存在着严重的地位不平等,若单方面强调保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那么经营者利益由谁来保护?会不会有个别消费者无中生有或者夸大自己损失程度?若消费者对其在自助寄存柜中丢失物品赔偿责

6、任全部由经营者承担,相信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造成很大的压力,届时,经营者会将此部分经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最后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受到消费场所自助寄存物品法律性质的深思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的侵害,并没有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保管合同。关于保管合同说,石融冰在其文章《健身场所财务失窃法律责任分析》③中认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在收取费用后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消费者储存物品,避开财物在健身过程中丢失或受损,并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所储存财物的安全提供保证。因此,消费者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放入储物柜中时,其与

7、经营者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建立。  笔者认为保管合同说有其原始缺陷,若是传统的物品存取方式,即由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交物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开据接收物品的清单票据,待消费者结束购物时,凭票据向经营者索回其存储物品,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双方都有提交物品由对方进行保管的意思,并由保管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双方的保管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因在传统保管方式下经营者对消费者存储物品是什么,数量是多少,都有很清晰的认识和识别,而在自助寄存储物柜情形下,经营者无法知悉消费者有无存放物品,存放多少物品亦不清楚,这明显不符合保护合同法律关系特点

8、。  尤其最重要的是从理论上分析,保管合同最典型的法律特征是保管合同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是在自助寄存物品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将自己携带物品存放在自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